人人成众,众人为我,我为众人——从相互宝更名案例解读保险两性

保险的两性,即指其团体性与相互性。社会连带,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提出。涂尔干认为,社会连带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由于共同的目标、价值观和道德准则而产生的相互依赖和联系。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由于共同风险的存在与转移风险的共同希冀组成共同团体,保险合同的双方——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之间由于一纸契约的现代精神与法则相联结,两种社会连带关系共同构成了保险中的社会秩序主体。

保险,是一个偏义复词,偏重“保”字,不能望文生义。但“险”或许也可以理解为风险共同体,保险即是用以保护此具有同质风险的集体,马克·S·道弗曼在《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中将该集体概括为“涉及如此广泛的人群”,强调保险的团体性之广。

从保险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溯源,保险合同属于合同之债,合同具有相对性,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属于商法中的商行为板块,与后文提到的保险的金融属性,均体现出位于“商人”地位的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外部对立的利益主体,投保人团结在一起的团体性应有之义跃然纸上。处在信息差弱势一方的投保方团体,在保险公法中通过国家层面的规制凸显了对其的保护。

保险的团体性,从投保人的角度出发,当骗保事件成功率提高时,保险人对于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会增加,为保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费费率会随之增长,同时意味着投保人需要投入比原来更多的花销以获得与原来相同层级的保险,构成保险界的通货膨胀。这是投保人整体的损失,侧面也体现出投保人同属一个利益共同体。

而上述广泛人群、团结的利益共同体仅是对于团体性的表象理解,深层概念应结合相互性一起消化。要想对相互性和团体性有清晰而正确的概念,须探明其前提、任务及达成任务之方法。风险能够被承保的前提,是有数量足够多的同质风险结合在一起,形成的集合体作为大数法则计算的基础,以此基础通过精密的计算,得出令保险人满意的结果后,将该风险列入保险事故清单,形成合同,并与面临该同质风险的大基数群体签订合同。当符合条件的事故发生后,用平均损失替代实际损失,形成减少、消除风险的机制,最终以达成损失填补。总结而言,即是同质风险与该类群体结合而成的团体性,达成最终大多数人帮助少数不幸者的相互性。

保险的相互性,并非是传统意义上一对一的针对性相互,自然人或组织也不会在事前得知与自己相对一方的具体信息。保险中的相互性是大数法则、精密计算后的必然结果,是幸运的大多数与不幸的少数之间的相对性,且双方在投入成本前都不知道自己会成为哪一方、自己的相对方是谁。必然结果说明相互性是由大数法则决定,而并非伴随保险合同的利他属性产生,后者与保险只是一种依附关系,可以说后者又是相对性的必然结果。

《圣约·新约》“你们各人的重担要相互担当”中的“相互”直接点明相互性在保险中画龙点睛的意义。这句话映射在保险中,可以解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但实质上是转移给了其他同样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投保人群体。所有投保人转移风险的未雨绸缪意识使得他们筹建起一笔可观的资金,并由保险人作为风险转移机构保管这笔资金,当有少数的不幸发生且符合赔偿(给付)资格时,从其中抽出一部分以担当起这份重担,以呼应本段最开始的“相互”。阐述过程中,我也发现,相互性离不开团体性,团体性是相互性的基础。有团体性才有积累的基金,才有多数幸运者帮助少数对抗厄运的相互性。且相互性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借用英国保险谚语表述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值得关注的是,人人先为我,我才为人人,正是保险具有能够转移自己风险的前提,所以人们才会具有缔结保险合同的主动性,保险合同的利他属性才能够得以发挥,自利的动机藉由居间人连结转化为利他。可以说,保险将互帮互助与技术理性完美结合,相互性中的“我为人人”是保险利他伦理性的表象,根本原因是保险精算的大数法则背后蕴藏的技术性送来“人人为我”,伦理性则是保险这种人类应对风险的最伟大的发明的直接结果。

保险业常用连带性描述社会保险的性质,而在商业保险中换用相互性一词,实则,连带性才更能揭示保险将风险与利益的共同体集合在一起的根本原因,甚至或许可以改变部分公众认为社会功能是保险产生的副作用等观念。借用涂尔干提出的连带经典类型,首先,具有潜在同质风险的风险共同体是该团体中的相似性所在,为保险中的机械团结;其次,基于不同的个体背景与同质风险的不同发生率,构成保险中的有机团结;而保险,则是涂尔干试图寻找的宗教的理性替代物:保险复兴了社会连带,重构了社会团结,实现了社会整合,从强调与有过失的过错责任观念到“员工的金手铐”,团体保险合同的出现可以鲜明佐证这一点。但保险不要求个体放弃自利与私利,它承认自身的起点正是“人人为我”,尊重人性,同时强调道德伦理,呼吁渴望救助的人们有责任为同在水火之中的他人增添福祉,进而促进社会凝聚力。

可见,保险合同中一方主体通过缴纳保费形成风险共担金额池,彼此之间相互依存、互助共济,保险的损害补偿功能充分利用合同等法律机制和算法等金融机制的社会连带将社会原子个体串联、捆绑在一起,通过参与保险计划,社会成员之间建立紧密互动,形成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有效打破责任分担机制,增强社会团体的合作、信任与稳定,进而激发个体责任感与公民意识,推动社会进步。保险合同双方、尤其是保险人需要向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投保人一方共享信息,使其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与风险情况,并严格受到市场法律监管,这种机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一方利益,保证公平竞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性,吻合于社会连带要求的道德与法律准则,保证保险社会可持续发展。

保险是一种金融安排,这样表述的理由是由于从保险金融的角度定义,保险是人们为了应对管理风险进行的融资活动,这一点在人身保险中更为突出。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种金融业务。当投保人的数量增加时,保险公司的基金得到累积,得益于人寿保险的投保与给付之间较长间隔的时间差,大量资金得到沉淀,保险公司用以投资资本市场,体现出保险于保险人角度的金融属性。从保险业的该种属性中,可以看到基金累积的背后,正是由于团体性风险的存在,使保险精算的结果中不仅包含偶然事件遭遇者之一与其他投保成员之间的相互性,保险人将自己也算入了相互性闭环的链条中,使自己成为最终的根本受益者之一。当然,这种相互性并不属于伦理性下的相互关系,而是保险的经济机能体现所在。所以,作为保险受益者的保险公司,有义务推出面向弱势群体的保险产品,或者参与公益事业,该种机制同样与社会连带公平互助思想功能不谋而合。

结合具体社会问题,失业保险可以有效解决失业人口的基础生计需求,避免社会动荡。首先,失业保险为该类人口提供一定经济保障,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经济难关,减轻意想不到的灾难对于个体和家庭的影响;其次,该类保险通常具备与再就业服务相结合机制,帮助失业者技能培训、职务介绍,促进劳动力市场流动性,提高再就业率。可见,失业保险将失业的风险从失业个体与家庭转移到整个社会,社会连带的分散原则、风险共济原则帮助减轻了企业和个人负担。养老保险同样对构筑稳定社会有极大助力。第一,同样为退休老人提供基础经济保障,确保其在退休后有足够经济来源维持生活,维护了老年人的质量生活与尊严精神生活;养老保险制度也实现了代际之间的经济转移,由在职人员维持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促进代际公平与和谐,减少了因养老问题引发的社会冲突、矛盾。

2018年在支付宝App上线的一项大病互助计划“相互保”更名“相互宝”后被叫停事件,从社会连带视角解读很耐人寻味。相互保更名相互宝,意味着从保险变为互助计划,也意味着改名后的相互宝将失去保险保障基金兜底,责任主体、行业性质均大变。对于更名过程前后的忠实用户,进时,你是一个受保险严格保护的被保险人,拥有的是受到保险严格约束、受到偿付能力监管的保险公司发行的产品;如今,你有的只是一个靠运营平台自我约束的网络互助产品,且这一领域目前鱼龙混杂。团体性的表象还在,但同质风险的种类和危险共同体的的基数大幅度减少,且进入团体的成员失去了保险人严谨的资格审查,较之更为轻易地跨过了门槛成为团体性一员。相互性也仍然是主要目的和根本宗旨,但互助计划——只能作为保险保障的补充机制,无法根本达到互助的结果,取经路上不只八十一难。相互宝出现以来面临的首个争议案例即可证明,不管是北大免疫学教授的专家证明,还是知名律所律师的专业指导,都不能让跌入下水道的唐先生获得应得的互助赔偿。客观原因是团体性的资格审查不能使相互宝的使用主体完全信服,主观原因是评审唐先生能否获得互助金的“陪审团”正是给付互助金的主体,尽管给付金额平均后很少,但这就好比自己做自己庭辩的审判员,相互宝该设置无视了回避原则,主体无法完全客观地评判。相互宝的社会连带不可达性造成了该互助计划的不可能长期持续。该例可以反向证明当任何保险、互助计划不符合其基础规则——社会连带时,面临的结局只有悲剧一种。

综上,我对于保险两性与社会连带的关系理解是:基于人们“天有不测风云”的忧患意识,风险共同体有愿意投保的主动性,结合客观上存在的大量同质风险,构成了保险业赖以生存的社会连带团体性,即一笔可以应对风险的资金。当少数符合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体现社会连带互助性的利他结果浮出水面,不幸的人们可以由此获得本只靠自身无法负担的噩耗。基于社会连带的保险业的健康运转促进了社会稳态的构建,保险的积极效益与保险利他性的正面形象双管齐下,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结合保险业本身的金融属性,资本的累积也达到很可观的数目,成功的保险业对于投保方和保险方都将是一串巨大的良性循环机制。可以总结为,保险是一个结合经济机能、社会机能与法律机能之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伟大结晶。

(作者:田诗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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